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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无须再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后,抚养子女一般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育子女、养育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消除。 一般来说,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行恢复。但成年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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