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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面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时有续租的优先权。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
店面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时有续租的优先权。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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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面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时有续租的优先权。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是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优先承租权的性质: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相通点:1、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出租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租人)之承诺。
在房屋租赁中,通常有“优先承租权”这一说法。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项判决表明: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房主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有权将出租房屋向社会公开投标招租。2004年12月31日,长汀县房管所与俞如鑫签订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俞如鑫向长汀县房管所承租店房一间,租期一年。期满后若继续出租,俞如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005年10月19日,长汀县房管所发出《关于按期收回店房的通知》,对出租的店房期满后不再续签,将收回店房进行公开招标出租。11月25日,长汀县房管所以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招标时,俞如鑫租赁的房屋被另一人以每月租金750元的价格竞得租赁经营权。但俞如鑫在租赁期满后拒不归还租用的房屋,长汀县房管所遂将俞如鑫告上长汀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俞如鑫向原告归还所占用的房屋,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还店房之日止,按每月750元向原告支付店房占用费。法官指出,虽然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上有约定,但该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需依投标方式进行,但被告未参加招标投标,放弃了与原告订协议的权利。因此,优先承租权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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