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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出轨的苗头,要么是已经在进行中了,要么两方都有呢个意思就差一把火点着,我觉得暧昧短信就算不算证据也证明他有呢个出轨心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暧昧短信是出轨的证据。 一般而言,以暧昧短信为出轨证据,应当庭出示,并对短信相关信息进行书面摘录,包括短信内容、发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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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起诉赵某离婚案中,她称对方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据此索赔10万元。刘女士提交陈女士和赵某通话录音、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用于证明赵某与陈女士通信中有暧昧出格的信息。 赵某辩称,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他和朋友陈女士提前商定互发暧昧短信,以激起刘女士不满。法院查明,根据警方出警记录,陈女士丈夫亦表明,为了帮赵某离婚,共同想出上述计谋,妻子与赵某并无暧昧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赵某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暧昧短信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出轨。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因此,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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