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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行使代位权吗

2021-10-31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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