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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
不合法,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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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显失公平,是不是所有对自己不公平的合同都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典型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在单务合同及保险、抽奖这样的射幸合同中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而且显失公平一定要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困境、轻率、缺乏意志力等不利因素使对方没有意识表示的形成自由,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生的则不在显失公平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合同会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因而显示公平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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