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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嫌疑人被二次退侦的原因一般是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1)退回补充侦的原因可能是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侦查活动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检察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理由是各异的,但是退侦的理由一般都是证据不足以量刑,若是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结束,并且此时检察院已经将案件退侦超过了两次,此时就只能按照民事主体并没有触犯刑事法律来处理,故此必须要将其无罪释放。
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并且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方面,按照照顾孩子权益的原则,判决处理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据此,房改房产生的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建设投资为国家、单位统包,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住房建设投资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针对职工工资中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历史事实,为保障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职工负担住房消费资金的实际困难,国家以房改房的形式对职工进行补偿。相应的,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即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房改房政策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低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该规定以计算工龄折扣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具有确定的指向性,即房改房政策售房单位的职工,而排斥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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