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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给您做如下分析:原则上双方已经口头协议,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因为缺乏书面的协议,所以举证起来比较困难。另外,...
口头的租赁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口头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对方无异议,只要房东否认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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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一样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样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但是从证据的角度,口头协议比较难以证明,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对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往往会由于无法举证而无效。
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本案的合同违约之诉与民诉法34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一种观点把因涉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生违约之诉也强列为专属管辖则属任意扩张解释,该扩张解释本身已超出该条文可能的文意范围。笔者认为,不动产纠纷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使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2010年12月21日北京高院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有一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虽然是由北京高院颁布的,但这个指导意见其它城市亦可参照适用. 笔者建议对涉及到不动产非权属争议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转租口头协议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发生纠纷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话,口头协议的效力可能得不到保障。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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