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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两部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
七种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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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河南省二胎陪产假,根据新规定,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生育二胎的条件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河南省再婚二胎新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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