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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两年不同的概念,并非楼上所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请求涵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赔偿金,只存在补偿金,是违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补偿金,只存在赔偿金,只是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且计算年限也与补偿金计算年限有差别,不能因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就认为赔偿金里包括了一个补偿金。仲裁申请人或仲裁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当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原仲裁申请人为被告,以下统称申请人)主张赔偿金,没有主张补偿金(事实上也不可能既主张赔偿金又主张补偿金,道理很简单,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主张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主张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查明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应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直接裁决或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当在申请人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裁决或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裁决书或判决书中可以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原申请人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则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另行提起仲裁及诉讼。所提问题中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审理过程中审呀审的还审出申请人还有几个月工资没拿,或者还有加班费没支付,申请人又没主张工资和加班费,你说法院做出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判决,是不是很荒唐呢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部门,而是属于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行政方面的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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