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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曾用名不可以注销。这是公安机关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握。《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
户口上可以填“曾用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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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曾用名不可以注销。这是公安机关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握。《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公民本人必须书面申请,理由充分。理由是,申请人可以提供员工文件、人事文件、学籍文件等需要增加的证明资料,最好是在公安机关注册的名字。在户籍簿上追加曾用名需要带户籍簿、身份证、个人申请、追加曾用名的根据和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处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名申请资料:1、本人或父母申请2、户籍簿。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第一百零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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