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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曾用名不可以注销。这是公安机关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握。《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
1.不可以,曾用名是表明曾经使用过该名字,并已申请做了名字的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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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中只能出现一个曾用名,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要交纳15块钱,换身份证即可。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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