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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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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房屋是否已经变更登记到某一个买房人名下,如果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已取得变更登记的买房人所有,其他买房人只能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还没有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则看房屋是否已经实际交付给某个买房人使用占有,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则应当支持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房人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既没有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交付,则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比如支付房款的先后等,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来确定对于买房人保护的顺序。但恶意办理变更登记的买房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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