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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如果是用于出租的房产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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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条例》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不用缴纳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 (一)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的; (二)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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