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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施细则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
房产税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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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二、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三、房地产税税率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部:将修订加快房产税暂行条例新华网08月31日11:23为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意见》提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意见》指出,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进一步细化下月或出台03月30日12:17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细化下月或出台前段时间,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房地产用地、房屋交易及限购等提出了实施意见,随后,“国八条”海口版细则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从海口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海口市实施的这个坚持“禁三”、“限二”的“限购”政策有可能在城市陆续出台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12月15日08:52日前,笔者从各种信息渠道了解到,截至11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亚、南京、杭州、温州、厦门等十五个城市陆续出台了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从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再到近两个月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决心坚定,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持续加二套房贷实施细则期待靴子落地银行抢跑中国证券报12月30日08:56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条政策引起持“救市论”者的一片叫好声,被认为是“明确松绑二套房贷”,是“对于二套房贷最后的政府态度”。据记者多方了解,部分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房贷实行优惠政策,只是各地的力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业界非常期待央行和银监会出台针对“
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一)房产税要素1、课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2、计税依据、税率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帐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但已投入使用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计证房产税。3、已投入使用但未入帐且无值可查的房产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人帐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01号)文执行。4、私房出租给个人使用的,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征﹝1999﹞27号)文规定的综合税额核定征收。5、房产原值的确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线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企业、个人房屋装修,属于房屋不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铝合金门窗、扶梯等投资,不论帐务处理如何,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税、可自由移动的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投资、以及娱乐业的保龄球设备、桑拿设备、卡拉OK设备等投资可暂不计入原值计税。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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