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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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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不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与此同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不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所以,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或全部给付时,对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需要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颇为相似,它们都表现为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所担保者为金钱债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虽然也具有一定担保功能,但主要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系属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仅具有对人效力。 3、根据不同。留置权以一方因合同关系占有一方动产,另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留置权人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一般发生于双务合同中,但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4、内容不同。留置权所拒绝的给付为债务人所有动产,留置权人对该物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其他担保的提出而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以此为限,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以下三种情况,即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已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消灭。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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