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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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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的财产,不归个人所有,所以在离婚时不能分割;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因为农村的特殊性,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此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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