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恢复原状的标准就是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确实无法恢复的,法院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恢复,可以通过采取措施补救。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住房城乡建委答复关于您所反映安置房事实上交房面积大于安置协议面积时,怎样补交房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的有关精神,我俩认为:应当按照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商定价格补交安置房超面积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限定出卖人托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面积不符,合同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处置合同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商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息金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认可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事实上面积大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商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受,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事实上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息金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两倍返还买受人。您理解的“按照目前国家限定:商品房事实上面积超出协议面积3%以内的部分,由产权人买单,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受”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读。祝您生活愉快。
可以的。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开辟”车位,甚至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私自在公共道路的绿化带画车位,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为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如果不听,可通过诉讼来维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3人已浏览
466人已浏览
2,440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