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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真实、准确、...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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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本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市及区(市)县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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