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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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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区(市)县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
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时,应当选派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的志愿者参加。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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