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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真实、准确、...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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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志愿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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