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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的居住证或暂住证要求

2024-12-2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需要提供暂住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由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时,申请人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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