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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使用单位,有对其使用的房地产申请开发经营的权利和优先承办开发经营的权利,有在委托范围内使用、管理的权利。...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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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为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在院基建局领导下,设立院房地产管理所,具体承担核实院房地产家底,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及法律文件档案;协助院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研究房地产管理的,协助开展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与拟订;房地产资产评估及其他交办任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一)利用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收益,归院所有,具体资金使用方向要兼顾院、地区和所的发展需要。(二)房地产开发收益的20%~30%用于全院科研发展;10%用于该地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研究生、博士后及客座人员住宅建设等;60~70%返还给所,用于科研发展。(三)科研和住宅区大规模改造建设等特殊情况,经院批准,另行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四)房地产收益,将视为国家对我院增加拨款,按基建程序审批使用。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五)(六)(七)款规定,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或变化后,未及时报院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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