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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赵某从1979年到永泰化工厂工作,1997年赵某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时,赵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
1借款人向你借款,你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2.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可以持借条直接向法院起诉。3.借条载明归还时间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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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一年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倍工资作为赔偿。假设你上班六个月,则公司还需支付你六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未缴纳保险则要给你缴纳保险。 二、未按时发放工资也可以要求赔偿 三、法定假日没有工资,关键看是否是计件还是计时工资。 四、加班当然要发加班费。 五、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建议您尽快与我联系,我将结合您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为您出谋划策。
1借款人向你借款,你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2.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可以持借条直接向法院起诉。3.借条载明归还时间的,依约定;借条未载明时间的,你对他发送手机短信催告XX日内还款,然后期满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4.借钱时若有婚姻,属于共同债务,妻子丈夫可作为共同被告。5.对方在北京打工,借钱不还,电话经常打不通,逃避债务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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