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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受理之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2、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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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受理之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2、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只有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适用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宜谨慎适用公告送达,以防滥用,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是一种推定送达。比如适用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被告信访、上访、上诉的不在少数。 (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时段或诉讼节点期间“去向不明”,而不是必然的“失踪”。当然经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必然为“下落不明”。但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无需却要经过宣告失踪这个前置程序。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上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决定了其送达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审查原告所交的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能只偏听原告的陈述,就采取公告送达,到头来或造成被告在家参加生产劳动(并未外出),法院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并判决,而整个诉讼活动,被告却全然不知;进而信访,上访、上诉,甚至大闹法庭,形成法院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不用说法院赔偿、处分法官,即使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实在难以挽回。实践中,原告应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是否在家、何时外出、现居住状况等。 2.被告的电话号码。3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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