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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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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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