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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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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不支付公告费,人民法院不得按拒绝支付的自动撤销处理。
一般是这样的: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告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此种情况一般适用公告送达。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这种情况,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以上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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