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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2021-10-02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突然失踪,无法审理此案。但如果被告人失踪,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事件,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1)如果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2)证据不足(3)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4)如果被告人死亡(5)如果被告人失踪(6)除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外,自诉人撤回诉讼后,同样的事实告知(7)在人民法院的调停后,自诉人后悔,同一事实再告知。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可以向区法院起诉,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失踪,区法院劝你撤销控告,拒绝撤销控告,法院有权拒绝起诉。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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