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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
1、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可以起诉,不过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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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突然失踪,无法审理此案。但如果被告人失踪,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事件,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1)如果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2)证据不足(3)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4)如果被告人死亡(5)如果被告人失踪(6)除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外,自诉人撤回诉讼后,同样的事实告知(7)在人民法院的调停后,自诉人后悔,同一事实再告知。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可以向区法院起诉,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失踪,区法院劝你撤销控告,拒绝撤销控告,法院有权拒绝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由此可见,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还是“被告下落不明”,其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它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维护,关系到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者不能混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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