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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
1、在受理之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2、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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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反诉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签名) ××××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由此可见,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还是“被告下落不明”,其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它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维护,关系到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者不能混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足;(三)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五)被告人下落不明;(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销诉讼外,自诉人撤销诉讼后,又告诉同一事实;(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告知同一事实。案件中,如果韩涉嫌诽谤,本罪作为自诉案件,可以向区法院起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审判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绝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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