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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对工程挂靠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项目挂靠违...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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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人伤亡等),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残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机械等其他事故(包括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它方人员、乙方应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的防盗、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内安全隐患的排除,甲方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大概就是下面这些内容1。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协议外的施工任务。5,该施工承包区域内发生盗窃事件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火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防窃保安工作,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2、在乙方承担施工范围内。3、贯彻先订协议后施工的原则。乙方应拒绝协议外的施工任务、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负责事故上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归责任方承担
只要承包人与雇主为雇佣关系,而承包人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就属于工伤。由工伤保险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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