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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清楚以上内容,云南省补发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就解决了。
1、如题所述,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以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单位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因政策原因、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集中补发工资的情形。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明显畸高。各地税务机关特此而发文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 3、例如: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均对此作了明确; 4、可见,应予结合当地税收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核实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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