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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所述,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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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清楚以上内容,云南省补发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就解决了。
产权登记费:由买方交纳。 住宅:80元/套(计价格[2002]595号); 非住宅:100平方米内50元/套,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黑价联字[1998]14号);工本费10元(计价格[2002]595号)。 转让手续费: 住宅:买卖双方各3元/平方米; 非住宅:买卖双方按评估额各交纳0.5%。(庆政价字[2002]25号) 契税:由买方交纳。 住宅:1.5%; 非住宅: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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