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2人已浏览
406人已浏览
1,609人已浏览
1,0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