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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面对企业裁员,员工要注意下列事项: 1、其程序是否合法。 2、裁减人员的数量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的裁员情形。 4、是否依法向被裁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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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裁员。2、裁员计划是否保护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五种类型的对象不得裁员,如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员工;连续工作15年,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三、有权被老单位优先录用。四、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依照《劳动合同法》,有五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如职员在孕期、产期的;连续工作十五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 3、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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