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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费用范围

2021-12-31
(1)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费用。(2)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在审理案件和处理其他事项时收取实际费用。主要包括:1、检查费、评估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一般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评估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承担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事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2、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费(1)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分段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元缴纳.5%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按0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9%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8%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7%支付;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6%支付;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5%支付。(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按0.5%支付。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人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元支付%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次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劳动争议案件每次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次支付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次支付50元。(6)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等。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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