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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022-07-21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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