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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在诉讼流程上哪个优先?

2022-08-14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两个程序之间如何协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益诉讼应当优先,理由是: 第一,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无法实现对权利救济时才适用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能够通过私益诉讼进行救济,则应当适用私益保护程序; 第二,私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优先保护私人权益,这是私益保护优先于公益原则要求; 第三,公益诉讼往往费时耗力,如果公益诉讼优先,对私益保护往往不够及时充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应当优先。理由是: 第一,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诉讼主体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专业能力,能更好完成诉讼; 第二,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私益诉讼保护的公民个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同时,也救济公民个体权益; 第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受害人人数众多,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公益诉讼胜诉后,对受害人救济程序相对简单便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出发,采取折中做法,第十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在消费普通诉讼中原告自愿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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