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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诉讼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特点,体现出现代型诉讼的某些特征: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诉讼,二者根本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均衡和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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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既存司法制度无法满足现代经济社会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要时,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目标。不断前行中的我国民事司法亦对此作出回应,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原则性地导入了消费者公益诉讼条文。但对于如何具体构建符合我国情势的制度尚需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避免所建制度对我国社会带来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基于这一现实和需要,本专著在剖析国外成功经验及面临的问题基础上,结合我国理论成果、司法实践、社会发展状况等,对建立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基本理论、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制度具体设计、运作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本选题在研究上注重研究资料的新颖性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在研究内容上,注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制度建设上的对策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是有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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