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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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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区域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告知消费者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安装和安全使用说明等内容,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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