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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区域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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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的预兆和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气应急预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启动燃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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