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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能按件收取不...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能按件收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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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能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能按不动产的面积收取。
房地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房地产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不能单独办理的,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务院批准的海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房地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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