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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哪个部门管理

2021-10-29
房地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房地产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不能单独办理的,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务院批准的海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房地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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