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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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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书文本是请求法院解除在执行案号分别为()海民执字第、、、民执字第号案中对登记在公司名下位于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享有对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公司的合法债权6010000元(本金551000及利息500000),该债权于2011年1月19日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的土地以及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抵偿上述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11年1月19日起,异议人即已经享有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物权。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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