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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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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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