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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幼儿园小朋友打伤另一个小朋友,由打人的小朋友的监护人向受害方赔偿,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第条、第条,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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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应当不负责任。醉酒是个人行为,虽然在朋友家喝酒,但是醉酒后驾车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但是在这里要指出1、朋友是否在喝酒前进行劝酒行为。2、是否是朋友要求或者提出喝酒。3,喝酒后,当事人离开之前,朋友是否对其进行规劝,或者有劝阻当事人不要驾车的行为。如果有上诉以上几点行为的,或许找一个不错的律师,可以在对第三人造成伤害后,承担连带责任,而当事人自己的话,应当不复刑事责任。
建议报警处理。 学校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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