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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将学校和同学(最终由其监护人承担)列为共同被告,现在不要纠结他们之间的责任比例分配,这个根据实际情况从何判断。 如您所述,孩子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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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对方小孩的监护人索赔,如果学校存在过错的,学校也应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方的孩子毕竟受伤,要求赔偿是可以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构成伤残了,还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是有具体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了解户口性质、工作收入等情况才可以确定,至于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限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意外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背上述限定,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受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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