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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方式为,原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各方在订立合并协议时可以明确各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约...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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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的归属有两种:(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协议。债权人在分立前得知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其他偿还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情形为: 1、一般情形下,由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则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后,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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