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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合并时,债务怎么承担

2021-09-27
在《公司法》中对公司分立或合并承担债务的方式做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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