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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1-10-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此外,附属人和附属人知道附属人没有资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串通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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