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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倡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应当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期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加班费的追诉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主张加班费的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规定如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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