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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八)依法做好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男女平等,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代替。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乡)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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