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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
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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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办理公共事务,完善社区服务;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村民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村社区环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五)审核财务、账目;(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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